(2015)揭东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徐如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徐如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林某某,女,汉族,1998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理人林伍记,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系林某某的父亲。被申请人:徐如鑫,男,汉族,1974年0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申请人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如鑫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徐如鑫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田野牌粤VSA3**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IA1222UXB2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郑锦鸿所有的丰田牌粤VN12**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CUBU29J455XXXXXX,发动��号:1GR-5XXXXXX)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如鑫所有的田野牌粤VSA3**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IA1222UXB2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止)。二、对担保人郑锦鸿所有的粤VN12**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CUBU29J455XXXXXX,发动机号:1GR-5XXXXXX)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凯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