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建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64号。负责人赵文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2015年1月16日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银行存款84966.54元(含标的70824.81元及利息12363.36元,诉讼费816元,执行费962.3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洪谦书 记 员 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