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民速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篆塘支行与刘满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篆塘支行;刘满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速字第000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篆塘支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满铨,男性,46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篆塘支行诉刘满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由审判员陈建华于×年×月×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篆塘支行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篆塘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注:1.本裁定书仅供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中,依法对原告按申请撤回起诉处理时使用。2.民事裁定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章。3.诉讼费用负担和收取由各地自行决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