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贾焕彩与吴雷雷、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贾焕彩。委托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雷雷。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许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焕彩诉被告吴雷雷、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损失数额暂时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臧丙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