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俊波申请执行常晓波借款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波,常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波,男,1971年生。被执行人常晓波,男,1970年生。赵俊波申请执行常晓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卢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常晓波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现金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卢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赵俊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