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力秋与被告陈少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