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力秋与被告陈少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