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杨丽萍与赵琪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丽萍;赵琪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萍,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赵琪欣,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杨丽萍与赵琪欣(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1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被本案诉讼保全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赵琪欣与案外人共某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外,另经向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赵琪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丽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琪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赵琪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丽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琪欣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16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审 判 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