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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敬人与周纯林其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敬人,周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周敬人,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双流县人。委托代理人漆伟,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纯林,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周敬人与被告周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周敬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纯林在2014年12月22日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3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及执行费450元。但被执行人周纯林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纯林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泽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