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蒋文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文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115号罪犯蒋文虎,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文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罪犯蒋文虎的定罪量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津高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一中刑执字第21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起至为2009年12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文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文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蒋文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文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宗 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