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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陕西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一局西平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四项目部、陈宇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482号原告赵志强,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2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陕西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6街坊。法定代表人樊如意,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一局西平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四项目部。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马峪口客运站院内。负责人范红军,该项目部经理。被告陈宇峰,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31日,陕西省渭南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强与被告陕西秦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一局西平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四项目部、陈宇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强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