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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凡茂琼与苏志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茂琼,苏志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2号原告凡茂琼,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系博罗县××方圆××厂。身份证号码:×××5007。委托代理人唐泼涛。被告苏志海,男,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身份证号码:×××0815。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原告起诉认为,被告于2014年4月在原告经营的博罗县长宁镇陈方圆五金厂工作,现已自愿离职。由于原告财务在发工资时的疏忽,将2014年9月的工资3145元重复发给被告。为维护原告权利,原告现起诉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14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苏志海自愿将不当得利的款项3145元,返还给原告凡茂琼,该款被告苏志海于2015年2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2元,合计77元,原告自愿负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