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赖秀绿与被告许玉银、许通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秀绿,许玉银,许通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赖秀绿,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玉银,女,1977年1月12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通铿,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秀绿与被告许玉银、许通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秀绿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秀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秀绿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