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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董俊峰与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俊峰,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董俊峰,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邱慎增,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蓉城路。被申请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蓉城路恒泰家和园9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邱慎增,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董俊峰因与被申请人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俊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董俊峰提供担保的财产,即:1、坐落于贵池区长江路与翠微路交叉口(财富广场)309-319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分别为:房地权证池字第01179917B号-第0117992**号;2、坐落于池州市长江路与翠微路交叉口东北角金汇广场1106,1107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池字第0118485**号。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龙伟审 判 员  徐阳亮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巩志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