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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江飞与付广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飞,付广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87号原告:陈江飞,个体业主。被告:付广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飞诉被告付广雷定作合同一案中,原告陈江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江飞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消除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江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冯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