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江飞与付广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飞,付广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87号原告:陈江飞,个体业主。被告:付广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飞诉被告付广雷定作合同一案中,原告陈江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江飞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消除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江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冯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