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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冯高文与李红卫、赵东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高文,李红卫,赵中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冯高文,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5月13日。被告李红卫,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3月20日。被告赵中海,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7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高文诉被告李红卫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文高未及时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高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聪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