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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黄海群与赵江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群,赵江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7号原告:黄海群。委托代理人:黄俊宇,桐乡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江北。原告黄海群诉被告赵江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0元,由原告黄海群负担。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