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庆阳天鑫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与庆阳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相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天鑫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庆阳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相龙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68号原告庆阳天鑫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彭开金,该事务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该事务所所长,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王小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定远,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张天兴,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相龙,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天鑫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与被告庆阳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相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天鑫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于2015年1月23日以其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天鑫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天鑫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庆阳天鑫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天鑫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1134元。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