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波与瑞安市同力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瑞安市同力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杨波。被告瑞安市同力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小南山村。法定代表人林光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瑞安市同力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