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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964号本院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对原告杨冉冉与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田洪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826元,由被告田洪川、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826元,保全费720元,合计6546元,由被告田洪川、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玉冰审判员  韦小方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