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坤敏、刘坤堂诉关庙镇政府土地管理权属登记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敏,刘坤堂,临泉县关庙镇人民政府,韩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坤敏,男.原告:刘坤堂,男.委托代理人:陈学议,男.被告:临泉县关庙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317271-3。住址临泉县关庙街上。法定代表人:杨景良,任镇长。委托代理人:秦广林,关庙镇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怀昌,关庙镇司法所干警。第三人:韩翠莲,女.委托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坤敏、刘坤堂不服被告临泉县关庙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刘坤敏、刘坤堂以被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坤敏、刘坤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敏、刘坤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李煌真审判员 程晓明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亚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