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民二初字第274号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伏波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军。委托代理人刘振国,男,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双月西路13号2栋205室。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5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武,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市场社区14栋2402号。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华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孝强。原告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原告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58元,减半收取69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9元,由原告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盛文武审 判 员 孙 玲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