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金刚与毛华清等2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刚,毛华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金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6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彦宇,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毛华清,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7日,农村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刚与被告毛华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刚撤回对被告毛华清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的诉讼。审判员 陈震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