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苗夕霞与魏晓龙、刘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夕霞,魏晓龙,刘丽娟,杜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081-1号申请执行人苗夕霞。被执行人魏晓龙。被执行人刘丽娟。被执行人杜森明。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4)诸昌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晓龙、刘丽娟、杜森明存款11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张炳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