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刘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刘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瑞华,经理。被执行人:刘宝明,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