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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林与司福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36-1号申请执行人徐林,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司福,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徐林申请执行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司福银行存款27200元,下剩部分申请人要求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因协商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