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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麻蓥蓥与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蓥蓥,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7号原告麻蓥蓥,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邹春杰,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439116-4。法定代表人陈南和,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麻蓥蓥与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6000元。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蓥蓥撤回对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麻蓥蓥负担。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立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