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高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邓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高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高安市太阳镇人。第三人周某某,女,汉族,高安市太阳镇人。孙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邓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某没有履行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周某某为邓某某的妻子,本案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执行人邓某某之妻周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邓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0000元整或查封、提取、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喧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