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晓军与贺新凡欠款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贺某某(2010)武民初字第00488号欠款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人民币2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应尽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原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星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李光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