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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金雷与夏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雷,夏永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金雷,男,住敦化市。被告夏永新,男,住敦化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雷诉被告夏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雷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金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