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万石诉被告崔宝玉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万石,崔宝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121号原告:金万石,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依兰镇。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宝玉,女,1956年7月1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依兰镇。委托代理人:金云鹤,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万石诉被告崔宝玉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万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万石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万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万石负担。审 判 长 石勋波助理审判员 崔 麟助理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