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史新伟与张洪明、张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新伟,张洪明,张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史新伟。被告张洪明(曾用名张宏明)。被告张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新伟诉被告张洪明、张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