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史新伟与张洪明、张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新伟,张洪明,张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史新伟。被告张洪明(曾用名张宏明)。被告张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新伟诉被告张洪明、张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