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申请,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