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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申请,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