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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陈萍,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卫新院,华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美青审 判 员  王龙飞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