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陈萍,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卫新院,华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美青审 判 员 王龙飞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