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戴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戴某,江苏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应海、苏醒,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甲,江苏建兴建工集团会计。原告戴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炜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陈应海、苏醒,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孩子出生以来一直居住在娘家,几年来原告一直独自带着孩子靠娘家接济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小孩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2、被告向原告支付婚生男孩自××××年××月××日至2014年11月四年以来的抚养费48000元。被告许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四年来所有工资均用于家庭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小孩随谁生活被告尊重原告意见,但如小孩随被告,被告只要求原告每月承担生活费400元。另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38000元,应予返还。原告有存款5万元出借给了他人,请求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许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小孩的抚养发生矛盾,加之被告怀疑小孩非其亲生,致夫妻不睦,2010年11月底,原告带婚生小孩回娘家生活,期间,被告也探望原告及孩子,并不定期支付一定的生活费。2014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中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培养婚生小孩,共建幸福人生。但近年来,由于双方对发生的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在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亦表示同意,故应当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二)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子许某乙的抚养问题,因许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活角度考虑,许某乙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双方的收入及小孩的尚幼的实际情况,被告以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承担一半教育费、医疗费为宜。原告诉求被告支付2010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问题,因在此期间被告亦不定期汇款给原告,故原告此诉请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三)对于结婚时给付的彩礼处理问题。原、被告结婚时,被告方给付原告方彩礼38000元,因之后原、被告已结婚并共同生活生子,被告也无证据证实该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困难,故被告要求返还该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四)关于原、被告的债权的认定问题。被告辩称原告有5万元存款出借给他人,因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戴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子许某乙随原告戴某生活,被告许某甲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许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均至许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三、驳回原告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曹炜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书兰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德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