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人徐聪、苏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聪;苏清;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0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聪、苏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沪闸证执字第1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公证书明确:申请执行人为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为徐聪、苏清,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共计500万元,利息共计634,641元(截至2014年2月16日),执行费伍万伍仟伍佰柒拾叁元以及从2014年2月17日至执行结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和罚金【每日利息和罚金数额为3,756元(按上述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计算方式:(5,000,000+634,641)元×0.24÷360天≈3,756元/天)】及相关费用。权利人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据此公证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徐聪、苏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清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57号516A幢、516B幢的房地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已启动拍卖评估程序,并已出具评估报告。因本案所涉及的房地产尚需要一段时间进入拍卖程序,故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