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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减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乌迪布朗.普林斯沃特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乌迪布朗·普林斯沃,乌迪布朗·普林斯沃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减字第125号罪犯乌迪布朗·普林斯沃特(英文名:UDEGBUNAMPRINCEWALTER),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尼日利亚国籍,护照号:A00173042,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乌迪布朗·普林斯沃特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一中刑执字第18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乌迪布朗·普林斯沃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单项奖励1次、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乌迪布朗·普林斯沃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监狱该犯于2013年2月获表扬1次、2013年5月获单项奖励1次,在司法部燕城监狱该犯于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共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乌迪布朗·普林斯沃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乌迪布朗·普林斯沃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审 判 员  唐 仑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