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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炳离与被告高瑞斌、被告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炳离,高瑞斌,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马炳离,男,汉族。被告高瑞斌,男,汉族。被告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平市西城友谊路。组织机构代码:722183035-8。法定代表人张云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养路,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炳离与被告高瑞斌、被告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炳离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炳离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亚娟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