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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宋某1申请宣告宋某2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东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宋某1,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申请人宋某1申请宣告宋某2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宋某2于1990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没有找到。宋某1于1993年9月20日与刘某某离婚,之后未再婚。宋某2父母均已去世。2014年1月24日在辽宁法制报发出寻找宋某2的公告,现在宋某2仍然下落不明,所以申请宣告宋某2死亡。经查,宋某2,男,1955年4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某某村某某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24日在辽宁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宋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宋某2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宋某2下落不明满四年,公告期间届满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某2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栾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