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冯祖业与江东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祖业,江东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冯祖业,住所地广西苍梧县。被告:江东跃,住广东省蕉岭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冯祖业诉被告江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是李旷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东跃已当庭支付人工款25000元给原告冯祖业;二、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冯祖业负担。上述调解协议已经过本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该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署之日即2015年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当事人请求,制作本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旷怡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韵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