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李洪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波,李洪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洪森,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与被执行人李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洪森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9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书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