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林瑞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瑞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37号罪犯林瑞楷。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9日作出(1999)钦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瑞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翠芳经济损失人民币2475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22日交付执行。2002年8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1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林瑞楷曾于2006年9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8年4月、2010年6月、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林瑞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林瑞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瑞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5.5分。罪犯林瑞楷户籍所在地的钦州市钦北区鸿亭街道小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鸿亭司法所、钦州市钦北区鸿亭街道办事处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瑞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瑞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翠芳经济损失人民币2475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