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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徐瑞君与杨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君,杨志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徐瑞君,农民。被告杨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君诉被告杨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瑞君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对方肇事车辆。本院依法作出(2014)广民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杨志远驾驶的长安牌小型轿车。现原告徐瑞君与被告杨志远之间的纠纷已经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徐瑞君与被告杨志远之间的纠纷已经调解,对被告杨志远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志远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S4AD3RXEF07326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永威审 判 员  王 韡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