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启仁与葛富强、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启仁,葛富强,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519-1号原告刘启仁。被告葛富强。被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九曲街道三官庙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北路0004号环球国际。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刘启仁与被告葛富强、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5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惠民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