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洪良人民陪审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李全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兴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