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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调确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姜玉玲、黄金林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玲,黄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5)金东调确字第23号申请人姜玉玲。申请人黄金林。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姜玉玲、黄金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严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姜玉玲、黄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5日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曹宅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姜玉玲在2015年3月1日前退房,黄金林退给姜玉玲的房子租金伍佰元,如姜玉玲在2015年3月1日后退房,黄金林不退任何费用给姜玉玲,黄金林不再将房子租给姜玉玲,姜玉玲在房子到期(2015年4月2日)前搬走。二、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的水电费,姜玉玲在2015年1月15日前交给黄金林。履行方式和期限:姜玉玲在2015年1月15日之前将前两月的水电费交给黄金林。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奥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