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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文强与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强,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曲县新胜民用煤销售煤场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95-1号原告:张文强。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文被告: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滨被告:河曲县新胜民用煤销售煤场。法定代表人:肖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强与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曲县新胜民用煤销售煤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曲县新胜民用煤销售煤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曲县新胜民用煤销售煤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