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德桂与沭阳县得力出租车有限公司、王卫东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县得力出租车有限公司,王德桂,王卫东,陈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沭阳县得力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金禾理想城22幢33-1商铺。法定代表人祁长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德桂。委托代理人尚校、朱大伦,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卫东。一审被告陈美玲。上诉人沭阳县得力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德桂、一审被告王卫东、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辖初第00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德桂(甲方)与王卫东(乙方)、沭阳县得力出租车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王卫东向王德桂借款,沭阳县得力出租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各方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如发生纠纷,甲方有权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中的三方当事人约定甲方有权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沭阳县得力出租车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裁定如下:驳回沭阳县得力出租车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沭阳县得力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得力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得力公司自成立之后住所地一直在沭阳县境内,本案应当由得力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王德桂答辩称: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主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本案中,借款人的住所地均在宿迁市宿城区,因此,案件应当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王德桂有权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约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且本案中,王卫东和陈美玲二人的住所地均在宿迁市宿城区,因此,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有管辖权。综上,得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迎娣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