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何辉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60号罪犯何辉建(自报)。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东法刑初字第19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辉建犯绑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辉建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终字第4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4日交付执行。罪犯何辉建曾于2010年7月、2013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何辉建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何辉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辉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3.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何辉建的身份与灵山县公安局陆屋派出所登记的何辉建身份证号××)一致。本院认为,罪犯何辉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辉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