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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雷响犯聚众斗殴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雷响、曾用名李雷想、李想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雷响、曾用名李雷想、李想,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9月1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由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12月25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雷响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雷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下午15时许,丁某某和王某某在网上发生矛盾后,并约定在太康县高贤乡大杨庄打架,随即被告人李雷响伙同丁某某、丁某某、刘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太康县高贤乡大杨庄,与王某某见到后将王某某打一顿,后王某某扬言这事没完,要报复。2014年4月26日中午,丁某某、丁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约定,双方在太康县城关镇团结北路河堤斗殴,王某某纠集鲍某、贺某某、万某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三十多人持刀、砖头、木棍等,被告人李雷响伙同丁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等9人持钢管,当日13时50分许,双方在太康县城关镇团结北路东侧河堤路上聚众斗殴,致丁某某、胡某某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及另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雷响犯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对其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李雷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下午15时许,丁某某等人与王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在网上发生矛盾,并约定见面后打架,随即被告人李雷响伙同丁某某、丁某某、刘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前去,并在太康县高贤乡漳岗街上购买钢管5根,在太康县高贤乡大杨庄北边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王某某扬言要报复。2014年4月26日中午,丁某某、丁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约定,双方在太康县城关镇团结北路河堤斗殴,王某某纠集鲍某、贺某某、万某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三十多人持刀、砖头、木棍等,被告人李雷响伙同丁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等9人持钢管,当日13时50分许,双方在太康县城关镇团结北路东侧河堤路上聚众斗殴,被害人胡某某在河提散步时,躲闪不及,被王某某方用砖头将其腿部砸伤。经太康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被害人胡某某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雷响供述:2014年4月25日下午,我在王集乡街上上网,丁某某对我说跟我去一下漳岗有点事。我和丁某某、丁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丁某某开着一辆小货车带着我们去了漳岗,到漳岗,我们又去了大杨庄,在大杨庄的路边上我们遇到了四五个年轻人,我们车上有个我不认识的人对路上的人说了几句话,说完后我们开车去了大杨庄,丁某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下车了,那四五个年轻人也过来了,我看到丁树芳打了那个年轻人一巴掌,那个我不认识的人踢了那个年轻人一脚,我看到后准备下车,那四五个年轻人就跑了,边跑边说这事不算完。4月26日中午,丁某某来到网吧里叫我,让我跟他一起去太康县城打架,丁某某叫上在网吧里上网的人,丁某某就开着一辆小货车带着我们去太康县城,当时我们去了一共9个人。我们就在大桥那停了车,在河堤上等着,那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拿了钢管,把钢管藏到了袖子里,过了一会从西边河堤上跑过来二三十个年轻人,有一个我不认识的说了一句我们撤吧,我们就开始往东跑,躲了起来。我看见丁某某被那二三十个年轻人追上了,把丁某某围在中间打,有一个年轻人手里拿的有刀,拿刀的年轻人一刀砍在了丁某某头上,其他人拿砖头和棍朝丁某某乱打,丁某某被打倒在地上。2、另案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4年4月25日下午14时许,我在王集乡街上顺鑫网吧上网,当时我登的是我妹妹王某某的QQ,有人在QQ上骂王某某。我就在王某某的QQ上对骂人的人说你再骂一句试试,那个人还继续骂,我就问他是谁,他说他叫王某某(洋),是方城的,并给了我手机号码对我说,我在漳岗想找事就来找我。我对王某某说你等着一会就去。15时许,我在网吧里叫上平时一起上网的朋友,我开着一辆小型货去漳岗,王某某说他在大杨庄。然后我们五人开车去大杨庄,见到王某某,我就问他骂人这事怎么解决。王某某说我错了。我就打了王某某一巴掌,刘某踢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他们就跑了,王某某边跑边说这事没完。4月26日上午12时许,王某某让我来太康县城还说不来是孙子,我就到网吧,我朋友李某、刘某也接到王某某的电话,让我们去太康县城西关广场。我和刘某、丁某某、李某、刘某某、王某某、还有两个人,我们九个人从网吧开着小型货车去了太康县城,在团结北路桥南头等。有十多分钟,桥南头西边河堤上来了一群人,我看见王某某在最前面,我们九个人看见他们人多,就开始往东跑,我是在最后面,在跑的时候,我被人用砖头砸到了后背,王某某和他带来的人就追上我,把我围到了中间,他们往我身上乱跺,把我跺倒在地上,一群人对我拳打脚踢,其中有人用砍刀砍我,砍到我的头上和我背上,还有人用砖头砸我。3、另案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4年4月25日中午14时许,我在网吧玩,我哥丁某某来找我说有人找事让我和他一起去打架,我就跟着他去了,当时一起去的还有刘某某、刘某某、李雷响,我们五人开着一辆小型货车去了漳岗,到漳岗后,丁某某在漳岗街上一个电焊门市部买了一个2米多长的钢管,把钢管截成五根放在车上,丁某某给对方打一个电话后,说对方在大杨庄,我们就开车去大杨庄,到大杨庄遇到四个年轻人,我哥问他们有没有叫王某某的,其中一个人说他就是,我哥说别在庄里说事,我们去北边,王某某说好,我们就去了大杨庄北边,我哥丁某某踢了王某某一脚,我打了王某某一巴掌,然后王某某就跑了,边跑边说你等着。4月26日中午13时许,我哥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在县城,让我们过去打架,让我叫人一起去县城。我在网吧里叫上平时一起玩的朋友和我哥丁某某一起开车去太康县城北河堤,我们到之后,在河堤的养猪场旁边等,过了一会,我看到从西边跑过来一群年轻人,那群年轻人边跑边往我们这边乱扔砖头,我们看到他们有三四十人,人比较多,我们就跑了,跑到旁边的胡同里,等我们出来时,看到对方的人已经走了,我哥丁某某被打倒在地上,头上全是血。4、另案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4月25日下午,我们在qq群里聊天,丁某某和王某某在qq群里骂了起来,我在那接一句,王某某把我也骂了,王某某说我不去漳岗就是孙子,我就和丁某某、丁某某、李某、刘某某一块去漳岗,丁某某开着他家的小货车拉着我们,见到王某某,王某某和三个年轻人在路边上站着,丁某某给王某某说让他道歉,这事就算了,我在车边看着,看到丁某某往王某某身上踹一脚,我就上去打王某某,我们车上几个人也下来了,王某某还有三个年轻人一看我们车上还有人,他们就跑了,王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们明天去太康县广场,想找我们报仇。4月26日下午13时许丁某某过来叫我,还叫了其他人,丁某某开车拉着9个人,到了太康县团结北路桥南头那,我们在那等着,下车后我们把钢管分了一下,我拿了一根钢管,王某某给我们其中一个打电话问我们在哪,我们说在团结北路桥头这,我们就在那拿着钢管等着,王某某给我们打电话说他到了,我们就从猪圈那出去到团结北路上去,看到王某某那边有三四十个人,前面一排都拿着刀,后面的都拿着砖头,我们这边一看对方人多,打不过,我们就往南进胡同里了,那三四十个人就不追了,李某出去看了看,说那三四十个人走了,丁某某开车拉着我们去老十字街那边的电脑店里,大概一二十分钟李某带着丁某某也到电脑店里来了,我看到丁某某满头满脸都是血,浑身也是血,丁某某就去看病去了。5、另案被告人鲍某供述:2014年4月26日中午,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人和他一起去打架,他说对方也找一帮人。当时,他和鲍某在一起。我给罗某某、包子分别联系后,我和罗某某一块出去,罗某某在住处拿了一把砍刀,我们四人见面后就一起往北河堤去,我打电话和包子联系,约定在电业局北面见面,包子带有十七八个人和我们四人在电业局汇合后,我们顺着电业局北面的胡同去河堤,在河堤上有十多个人在那等,我们过去后,我才知道这十几个人是王某某叫来打架的。对方打过来电话让我们往东走,走到团结路大桥南头时看到了对方,我看到对方十多个人,手里都拿着钢管站在那里。王某某领着我们几十个人骂着向他们冲过去,他们看到我们过去,有几个人就跑了,有两个人拿砖头砸我们,我们也拿砖头砸他们,他们其中一个人没有跑掉,我们一帮人就去打他,我们看到这个人头上流血了。我们这方有用砖头的,有用刀砍的,我是用砖头砸的。打过架后,我把这事给郭高红老师说了,郭老师让我上午上了课去公安局说明情况,我还没有去,你们就来了。6、另案被告人贺某某供述:2014年4月26日,鲍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北关河滨公园帮他打架,并让我多叫几个人,于是我就给万某某、李某某、“老肥”打电话,让他们到北关河滨公园,我骑着电动车先过去的,见了鲍某和“骡子”,他们在北关河滨公园溜冰场对面的小树林那等着,我们在那等了有一个多小时,聚集了大概有三四十个人,鲍某和“骡子”领着我们顺着河堤向东走,走到东边桥头,我们看到对面有八九个人,鲍某领着我们就冲过去打,我们用砖头乱砸,他们跑了,那边就剩下一个年轻人没跑掉,我们三四十个人过去把那个年轻人打了一顿,那个年轻人头上脸上都是血。看到一个中年妇女在那骂,说谁打着她了。“骡子”拿着刀,还有拿砖头的,还有在地上捡的木棍。我拿个木棍在后面跟着,也没打着人。7、另案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4月26日中午,“包子”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帮忙打架,我就和“老万”、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一起在二高门口乘坐一辆出租车赶往旗舰网吧,我们后边还有一辆电动三轮车,三轮车上坐两三个人,我们坐的出租车走到人民医院时接了一个人,我们到旗舰网吧后没有下车,两辆车直接开到北关河堤溜冰场附近,我们下了车,那时在河堤南边的小树林里已经站着十几个人了,算上我们一共有二三十人,我们汇合之后就一直站那等,鲍某说对方的人来了,我们就和他们一起往东去,走到一条南北路时看到在南北路的东边河堤上对方十几个正往我们这走,我们就往东跑过去了,我、“包子”还有一个歪着脚的在后边,对方看我们人多就跑,有一个人没有跑掉,我们这边的人就把他打了一顿。8、另案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贺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北河堤找他,我就叫上李某某一起坐出租车去河滨公园,在河滨公园见到了贺某某和万某某、刘某某、“老肥”,还有十来个我不认识的人,贺某某说有点事在这等一会,我就在那等,一会从旁边树林里来了十几个人,来了之后和贺某某他们打了招呼,和我们一起在河滨公园等了有一个多小时,贺某某说走,我们三四十个人就跟着贺某某往东走,走到一个大桥那,我看到对面有十几个年轻人,这十几个年轻人手里都拿着钢管,我听到有人说了一句那边的人给那边类,我们三四十个人就开始往那边跑,当时我在后面跑着,对方的人看到我们后就开始往后跑,我们边追边朝那边扔砖头,对方有一个人没有跑,我们就把他围在中间打。我们是用砖头和手打的。9、另案被告人万某某供述:2014年4月份一天中午12时许,贺某某叫我和李某某,我叫着刘某某,然后我们就搭车到北关河滨公园,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跟着贺某某到河滨公园对面的小树林那,我们聚集了大概有三四十个人,我们上了河堤后就往东走,我看到大路东边的河堤上有一群年轻人,我们三四十个人就冲过去,有的拿着砖头砸那一群年轻人,那一群年轻人看见我们就跑了,还剩下一个人,那个拿刀的冲在最前面,我们一群人上去打最后剩下的这个人,有的拿着砖头往上砸,有的在前面冲着打,我站在后面,前面三四十个人在那打,打了有几十秒,附近的人在那骂我们,就不打了,都跑了。我拿了个木棍走在后面,我还没有打就打结束了。我看到最后剩下的那个年轻人被打的头上、脸上都是血。10、另案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和李某某、张某某在我们学校后面我的租房处,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那边有事,你来学校门口吧”,我和李某某、张某某在学校门口碰见李某某和万某某,李某某给我们说在建业超市东门对面的网吧见,在我们学校门口我碰见王某某(绰号鬼子),我们四人乘坐了一辆出租车,李某某和万某某乘坐了一辆三轮车在我们后面跟着,李某某给“包子”打了一个电话,我听见他问“包子”去哪,李某某给我们说在北关河堤下车,我们四人在河滨公园游乐场下的车,我们下车的时候李某某和万某某也下车了,我们六人在游乐场碰见“包子”、我们到现场时已聚集了三四十人,有一个男子在河堤上游给我们一挥手,我们这伙人就跟着他走了,向东走到一条大路,在大桥的桥南头我看见也聚集了十多个人,他们这伙人看见没有我们的人多就跑了,现场剩下一个人,我们这伙人有的用砖头、有的用木棍,有的用砍刀打剩下的男子,我过去时已经打结束了。11、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4年4月26日下午13时40分许,我在团结北路大桥南头的路上散步,走到河堤口边的时候,我看到西边河堤上有三四十个年轻人,我也没注意就往东边的河堤走,然后我看到八九个年轻人在东边河堤上的养猪场那往西走,在西边的河堤上那三四十个年轻人,看到在我这边的八九个年轻人后,就全部冲了过来,边跑边拿砖头乱往八九个年轻人这边砸,当时砖头乱飞,我一看这是要打架,就赶紧躲,没有躲开,我被这三四十个年轻人用砖头砸着了我的腿,我看到这个时候那八九个年轻人就往东跑,跑到南边胡同里去了,那八九个年轻人中的一个穿黑色上衣的年轻人在养猪场那被这三四十个年轻人追上了,这三四十个年轻人围着这个穿黑色上衣的年轻人乱打,我看到有拿棍的,有拿刀的,有拿砖头的,我看到穿黑色上衣的年轻人头上脸上全是血。我的右腿挨了几砖头,右腿迎面骨和脚脖子被砸伤了,右小腿后面也被砸伤了。12、证人鲍某某证言:2014年4月25日,我和王某某在网吧上网,王某某和别人聊天时发生口角,他俩就在电话上争吵,后来约定在大杨庄见面说事,王某某就带着我、王某某、霍某某一起去了大杨庄,过去之后王某某说对不起,对方说道歉不诚恳就跺王某某一脚,王某某又低下头说了声对不起,对方又煽了王某某一巴掌,对方准备发钢管继续打,王某某就跑了,我们几个也跑了,王某某跑着说着不讲信用,有种明天去广场,之后王某某又给对方打电话问打他的那个人叫什么名字,那边说叫丁某(音),还给王某某说要是想找事就直说,让王某某说个地方明天他们几个过去。4月26日上午王某某去我家找我,让我和他一起去太康找昨天打他的那几个人报仇,我就和王某某一起去太康,王某某给我哥鲍某打电话,我和王某某在二高门口找到鲍某,当时鲍某和他同学罗某某在一起,我们四个就往北走,我们走到电厂附近的旗舰网吧,在网吧门口停了三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我们就一起往北走到北关河堤河滨公园南边的一片小树林里,我们到了之后又从河堤上下来十几个人,算上我们一起去的一共有三四十人,那边的人说他们在东边,王某某就带着我们往东走,我们看见南北路东边有十几个人,我们就向他们跑去,我们快跑地方时,那边的人就跑了,有一个人没有跑掉,我们这边的人就把那个没有跑掉的人打了一顿。13、证人张某某证言:4月26日中午放学后,我回到我和李某某、李某某合租的地方吃饭,我忘记是谁接了个电话,然后叫我和他们一起出去,说有点事。我们三个就在二高门口搭三轮车去了北河堤的河滨公园,到了河滨公园后,在旁边的小树林里有三四十个人,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过去打了个招呼,我才知道是去打架的,那个打电话的人就领着我们往东跑去打对方,我也跟着去,跑着跑着我的脚抽筋了,我就蹲那了,等我起来准备去的时候,我们的人都又跑回来了,我也就跟着跑了,跑到北关大桥,我和李某某、李某某就又搭三轮车回二高了。14、证人罗某某证言:2014年4月26日,我和鲍某在我租住的房间睡觉,鲍某就给我说他弟让他去跟别人打架,鲍某叫我和他一起去,我下楼时拿了一把砍刀,我们下楼在超市门口碰到了鲍某的弟弟、某某,还有一个和某某一起来的男的我不认识,见面之后,某某给鲍某说让对方去北河堤了,在河堤打。我们四个就继续往北走,在往北走的过程中,鲍某打电话叫人,我们到电业局旁边时在几辆出租上下来十几个人和我们一起往北走,我们一直走到了河堤南边的小树林里,我们到小树林时有十几个人从河堤上下来与我们汇合,当时鲍某让某某通知对方来北河堤,对方打电话让我们往东走,我们到了东边的桥头边,看到对面有八九个人,手里拿着钢管,我们三四十个人就冲过去,边跑边用砖头砸他们,他们就跑了,剩下一个人往后扔砖头时没有跑掉,我们就冲上去打那个没有跑掉的人。15、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在人民医院后面住的地方,万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电厂旁边的旗舰网吧玩,他在人民医院门口等着我。我就出来了,到人民医院门口见到万某某,当时万某某在出租车上等我,出租车上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我们就坐车去了旗舰网吧,我们到之后,万某某接了一个电话,万某某接完电话后对我说让我和他一起去北河堤一趟,我们进到了溜冰场旁边的小树林里,小树林里当时有二三十个人,我才知道是打架的,大概有三四十个人,将近下午14时许,有个我不认识的说对方打过来电话说在那边桥上那,我们就往东走,走到东边的大桥那,我们是跑着过去的,我在后面跑着,我跑的比较慢,等我跑到地方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打结束了。16、证人王某某(某某)证言:2014年4月26日中午,我在太康县王集街上的网吧里上网,丁某某叫我跟他一块进城打架,我就跟着丁某某和他哥丁某某,还有李某、刘某某,还有几个我不认识,总共我们9个人,丁某某开着车带着我们从王集街上出发,走到团结北路大桥南边河堤那,我们就下车了,我们从车上拿的钢管,在团结北路河堤东边猪圈那等着,一会西边河堤上过来三十多个年轻人,手里拿着刀向我们冲来,李某喊了一句“撤”我们就往猪圈南边的一个胡同里跑,那三十多个人没有追过来。丁某某挨打了,我出来看见丁某某头上脸上全是血。17、证人李某(某)证言:丁某某带着我和丁某某、王某某、李年、刘某某、刘某某、某某,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丁某某开着车带着我们去太康县城,当时丁某某车上放了5根钢管,走到团结北路大桥南边河堤那,我们就下车了,刘某某接到某某的电话说,我们在团结北路大桥猪圈这,你们往东走就到我们这了,李某、刘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拿着钢管,他们把钢管放在袖子里,我们就在猪圈那等着,过了一会从桥南头西边的河堤上跑来一群十五六岁的年轻人,我看见前面跑的几个人手里拿的有砍刀,我看到后感觉害怕,我就说撤吧,我们就开始跑,丁某某跑在最后面,后面的人就开始扔砖头砸我们,我们就躲到胡同里了。过了一会,李某出去看了看,对我们说,丁某某挨打了,我们就从胡同里出来,看见丁某某满脸是血的在地上躺着。18、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4月25日下午,在我们的qq群里,王某某在群里面骂丁某某,王某某还把手机号发到qq群里,说他在王集方城,让丁某某去找他,丁某某就开着车拉着我和丁某某、刘某、李某一起去王集方城,见到王某某和三个人在路边等我们,我们就下车了,刘某对王某某说让他们跟着我们,我们出了方城那个庄后,丁某某和刘某下去了,我在车里坐着,刘某喊我们下车,我们下车后看到王某某和那三个人跑了,我们就上车了,上车后刘某给我们说扇了王某某一巴掌,跺了一脚。4月26日13时许,我和丁某某、李某、刘某、王某某、丁某某、李某,在王集乡里的一个网吧内上网,刘某接了个电话,说王某某打过来的,说他们在城里等着我们过去,一会丁某某就到网吧里找到我们,丁某某就开着车拉着我们到太康县城里去,我们在团结北路路东养猪那等,大概有十多分钟,我看到路西的一条路上来了三四十个人,前面一排人都拿着砍刀,跑着就往我们这边冲,这个时候李某喊了句咱们撤吧,然后我们就转身乱跑,我们跑到一个胡同里去了,一会李某过来叫我们说那群人走了,李某就出去了,我们出去后看到李某把丁某某从地上扶了起来,李某带着丁某某找医院看伤去了。19、证人霍某某、王某某证言:2014年4月25日下午,其二人和鲍某某、王某某去大杨庄与对方见面说事,对方打王某某,王某某跑了。在回家的路上,王某某说要报仇,就给对方打电话说,明天在太康县人民广场等着,对方答应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20、证人赵某某证言:2014年4月25日下午14时许,有一个年轻人开了一辆面包车买2米长的钢管,他自己把钢管截成了五根。21、证人郭某某证言:我是罗某某的姨夫,罗某某回学校找到当时使用的刀,然后把刀交给了我,是九环刀。22、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在店里卖东西,看到河堤西边的路上过来一群年轻人,往河堤东边跑,手里拿着砖头、棍,我看到后就开始打电话报警,电话没打完看见那群年轻人又跑回来了,往西跑了。听从河堤上回来的人说刚才河堤东边有一群年轻人打架了。看见有个年轻人从河堤上走过来,头上脸上都是血。23、证人王某某证言:当时正在打麻将,听到外面很吵,看到其姐胡某某在河堤路边蹲着捂着右脚,旁边没多远有一群年轻人围着一个穿黑上衣的年轻人打,那群年轻人有拿着砖头、棍、刀,在那乱打。24、提取笔录:证实太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王集乡王集网吧内提取钢管5根,以及证人郭某某送到太康县公安局派出所砍刀一把。2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雷响于2014年9月15日在郑州火车站被抓获。26、太康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太康县城关镇团结北路东侧河堤路上。27、太康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胡某某被人打伤后,造成体表瘀血面积超过20平方厘米,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丁某某头部创口总长度达7.1厘米,评定为轻微伤。2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雷响生于1995年11月6日。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雷响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雷响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雷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红审判员  李效华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军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