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被告谌某某,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谌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劲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