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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被告谌某某,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谌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劲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来自